成功案例—販毒成功減刑
- 委託人:翁先生
- 地點:嘉義
- 案件類型:毒品、販賣毒品
- 本案結果: 上訴二審減刑
本案事實經過:
翁先生有吸毒前科,本身又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因為經濟能力不佳、壓力大,除了吸食安非他命外,因為缺錢,所以也在網路聊天室刊登販賣毒品的訊息,剛好遇到網路巡邏的警察,遭警察引誘出來交易,在交易時警察表明身分,將翁先生逮捕,檢察官於偵查後起訴,一審判決翁先生二年十月,翁先生的家人十分擔心其一旦入獄未成年子女將頓失所依,緊急來電尋求專業毒品律師協助處理。
輕鬆問律師團隊訴訟策略—爭取法院給予輕判或減刑
如何爭取減刑呢? 於偵查、審判中都自白犯罪,對事實經過不爭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自白犯罪的減刑程序,最多可達一半;又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其立法目的旨在鼓勵被告供出其所製造、運輸、販賣或持有之毒品來源,俾追究出該毒品之前手,以徹底清除毒品氾濫,而所謂供出毒品來源係旨具體供出上游之毒品來源,以防止毒品之蔓延,若僅供出共犯,而未供出上游之毒品來源,即不得依前開法條減輕其刑,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之偵查並進而破獲間,理論上需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以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即欠缺先後且相當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
本案最終結果:
法院審理後,團隊律師舉出翁先生的家庭狀況、犯罪所造成危害程度不高,而且毒癮難戒,已類似於病人(也有學者、立委主張吸毒要除罪化),與一般犯罪惡性不同,且翁先生先前的案件只是吸毒,並不是值得非難的重罪,若因為前面的輕罪,就直接導致後面的重罪要加重到二分之一(七年刑度加重二分之一,等於是多了三年半的徒刑),只要酌予加重,就足以評價翁先生的不法行為,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自新的機會,一審判決翁先生二年十月,經律師再為翁先生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原審量刑過重,廢棄原判決,改判翁先生一年八月的有期徒刑,已較七年法定刑輕上許多,也讓翁先生於贖罪後,能早日出獄彌補家人。
本案相關法條: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依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