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新修法-新增「權勢性騷擾」

權勢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新修法內容於112年7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2)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3)明定場所主人之防治義務(4)增訂保密規定及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服務(5)增訂行為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配合義務及違反之罰則(6)明定權勢性騷擾最高科處罰鍰60萬元,刑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7)增訂權勢性騷擾懲罰性賠償金等規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新增「權勢性騷擾」的定義,及相關罰則(包含懲罰性賠償金、刑事加重1/2,及最高可處60萬元之罰鍰)。以下就帶大家了解此次關於「權勢性騷擾」的相關修法內容。

一、「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

權勢性騷擾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而性騷擾的定義在同條規定為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權勢性騷擾常見的情境例如,公司的老闆(主管)與下屬間的性騷擾、醫療機構間醫護人員與病患間的性騷擾、補習班老師與學生間的性騷擾等。

二、新修定「權勢性騷擾」民事加重賠償部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新增如果是屬於「權勢性騷擾」的部分,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例如小雅被主管言語上性騷擾,雖然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但感受到精神上痛苦甚至需要求助精神科治療,因此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求償1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那此時法院就可以依據此次性騷擾防治法新增的規定,酌定增加1~3倍(10~30萬)的懲罰性賠償金。

三、新修定「權勢性騷擾」涉及刑事部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規定即是所謂的「趁機觸摸罪」,性騷擾如果升級到動手動腳的程度就會有刑事責任,那此次新增如果觸犯趁機觸摸罪,且是在符合法條規定的「權勢關係」下,可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需注意如果被判刑超過6個月以上,即無法易科罰金。

四、新修定「權勢性騷擾」提高行政罰部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規定「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原本舊法僅規定性騷擾部分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此次新修法如果涉及權勢關係下的性騷擾,大大提高了罰鍰的上下限。

此次修法的重要結論在於,只要是涉及「權勢關係」下的性騷擾行為,在民事、刑事、甚至行政上責任都將大大的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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