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再議」?
要了解此次修法的內容,需先了解什麼是「再議」?及什麼狀況下需要提「再議」?當告訴人(被害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的意思就是檢察官認為被告不構成犯罪),如果告訴人對這個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送原檢察署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以糾正原本不當的處分。簡單說「再議」就是請求上級法院檢察署就告訴的案件重新再為審查,以決定是否被告構成犯罪。
2.再議會不會被駁回?
再議當然是有可能被駁回的。再議之聲請,需先送原本做出不起訴處分的地檢署,如果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就應撤銷其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如果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沒有理由,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如果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為沒有理由,就會駁回再議之聲請。此時告訴人(被害人)就會收到「再議駁回」處分的通知。
3.再議被駁回怎麼辦?
- 舊法規定須委任律師提出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人對於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其再議聲請之處分不服時,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並聲請交付審判。 - 新法規定須委任律師提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新法規定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4.新舊法的差異在哪裡?
(一) 新舊法均規定針對再議駁回須「委任律師」提出聲請
雖然舊法稱為「交付審判」,新法稱為「准許提起自訴」。其實僅是名稱不同,但實際意義均為請求該管第一審法院來審視案件,屬於告訴人(被害人)最後一次要求改判的機會。而新舊法均規定要「委任律師」提出聲請,如果沒有合法委任律師提出,法院可以直接以程序不合法進行駁回。
(二) 新法新增了「陳述意見」的機會
新法新增了刑事訴訟法第258-3條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意思是法院在做出是否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之前,是可以傳喚案件相關人(例如告訴人、告訴人委任的律師、檢察官、被告、被告委任的辯護律師等)到庭陳述意見的,這是屬於跟舊法最大的差別,因為舊法的「交付審判」僅為書面審查,法官僅會看卷證資料就決定是否要駁回聲請,不會給予案件相關人陳述的機會。因此新增了讓告訴人(被害人)以及所委任的律師陳述意見的機會,將有機會提高通過機率。
(三) 新法規定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可以撤回
新法規定「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意思是告訴人(被害人)委任律師提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是可以在法院裁定前隨時撤回的,而且就算法院最後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只要告訴人(被害人)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自訴,後續程序也不會再進行(就停留在再議被駁回的結果)。因此這次修法將給予告訴人(被害人)較彈性的選擇,可以於整個程序中審視是否繼續進行下去。
4.我的案件是否該委任律師提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在做此決定前,需先了解「不起訴」的結果對於告訴人(被害人)會產生什麼影響,所謂不起訴就是檢察官認為被告不構成犯罪,因此被告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且不起訴的結果,告訴人(被害人)亦不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如果要另外提起民事求償,亦需繳納裁判費,且不起訴的結果也可能影響民事庭法官的判決。因此在決定是否針對再議駁回委任律師提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上述這些影響都是需注意的,如果還是無法決定,亦可先諮詢過律師,針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先行評估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