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是來自朋友、同事,甚至是陌生人,根本不符和家暴法規定,而無法針對這些騷擾聲請保護令。而在家暴法規範下,也是要先有法院核發保護令,而加害人後續有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才有刑法規定。但在跟騷法上路後,這一切都有了改變。
以往針對所謂的「恐怖情人」,一般大眾聯想到的是「聲請保護令」,而保護令制度是由「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然而保護令制度卻有個致命的缺陷,就是只針對「家庭成員」間的行為做規範,而所謂家庭成員依法只限於(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夜深人靜,容易被人跟蹤,請小心)1.不再限於家庭成員間的騷擾,任何人只要有以下行為,即可能違反跟騷法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2.如果認為有人對於自己有跟蹤騷擾行為而違反跟騷法,可以怎麼處理?
跟騷法上路後,不再限於要先聲請保護令,只要認為有人涉及跟騷法內規範的跟蹤騷擾行為,都可以直接報警處理。且警方受理報案後,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警方不能用任何理由拒絕受理報案。如果經過警方調查,認為有跟蹤騷擾的犯罪嫌疑,警察就應該依據職權或是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必要時,還應該採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如果警方不核發書面告誡,被害人可以在收到通知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又如果行為人收到警方核發的書面告誡,也可以在收到10日內同樣提出異議。如果警方已經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在兩年內又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還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3.一般人如果違反跟騷法,會有什麼樣的刑責?
依據跟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跟騷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違法保護令的行為,依據跟騷法第19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違反跟騷法的行為有可能被羈押嗎?
依據跟騷法第21條規定「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跟以往家暴法案件不同的是,目前跟騷法已明文規定,法官針對違反跟騷法案件的被告可以進行預防性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