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層出不窮的酒駕案件,造成多少家庭破碎,酒駕罰則一直被國人詬病太輕,導致酒駕再犯率不停創新高。以往酒駕未肇事案件,常常是以易科罰金作結,尤其在酒駕初犯的狀況下,法院也都是判幾個月而已,導致有錢人不怕罰,沒錢繳易科罰金的呢?關幾個月出來又照樣再犯。因此社會上存在普遍共識,認為酒駕罰則實在有必要予以較嚴格的規範。以下就帶你了解,酒駕修法到底修了什麼?以及現行法規酒駕初犯可以易科罰金嗎?酒駕修法後酒駕要關嗎?
一、酒駕修法新舊條文對照表:
版本條文 | 1110124(新法) | 1101228(舊法) |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現行法規酒駕初犯可以易科罰金嗎?
由上面酒駕修法對照表可以知道,酒駕未肇事的狀況下,刑責由「二年以下上修為三年以下」,意思就是在酒駕雖然沒有肇事的狀況下,最重可以判從原來的二年加重到三年。酒駕初犯並不是一種法定的減刑事由,意思是並不是你初犯法官就一定要判得比較輕,那酒駕初犯可否易科罰金,就在於最終判刑是否在六個月以下。但也不要高興得太早,即使法院判決在六個月以下,但得否易科罰金最終決定權還是在地檢署檢察官手上,曾經也有過案例,雖然法院判刑五個月,照理來說應該是得易科罰金,但檢察官認為被告惡性重大,雖然遭輕判,但還是不准給予易科罰金,因此被告還是得進去服刑五個月。
有人可能還發現,酒駕修法在酒駕未肇事的狀況下,除了刑責由「二年以下上修為三年以下」外,得併科罰金也從「20萬元以下上修為30萬元以下」,但是不要誤會,以為這是可以罰錢不用關的意思,所謂併科罰金的意思是指除了原有的刑責外,另外在對你科以罰金,簡單說就是又要你關又要罰你錢的意思。
三、酒駕修法後酒駕一定要關嗎?
基本上酒駕除了致人於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致人於死(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外,都是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等於法官在量刑上有三年內的空間,那要不要關就又回到上面講的,要視最終的判決結果是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因為酒駕修法是把法定刑的上限拉高,下限並無更改,因此在量刑上法官仍然有權限決定是否要給予六個月以下的刑期。但是面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酒駕案件,法官在自由心證時,是否對於酒駕初犯還像以往一樣傾向輕判,則要再觀察看看,所以現在即使是酒駕初犯也不要以為就一定可以罰錢了事。
四、酒駕修法後針對累犯的定義期限拉長
酒駕舊法原是針對五年內再犯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但因應社會上普遍認定酒駕是嚴重犯罪,即使是酒駕初犯也可能危害到一般用路人的人身安全,所以這次修法也把「五年內再犯有加重處罰,擴大到十年內再犯都可以加重處罰」,只要是十年內有酒駕紀錄(即使當初是獲判緩刑、緩起訴或是易科罰金),只要再犯且致人於重傷者,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與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刑度一下增加了不少,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