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初犯 、 偽造文書刑責 、 偽造文書罪 Q&A
一、偽造文書罪定義?
常常聽到有人涉及偽造文書罪,那究竟偽造文書在法律上面定義是如何呢?在法律上面文書可以分為「私文書」、「公文書」與「特種文書」。
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
公文書:公務員製作的文書。
特種文書:指證明能力或資格的一般文件,例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學位證書。
而涉及的文書種類不同,則構成不同條的偽造文書罪,刑責也不一。目前在刑法中有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以及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
構成犯罪的行為要有:偽造或變造。
♦ 偽造的意思是: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無中生有),例如小華的包裹需要小華本人簽收,而小明冒用小華名義,在簽收單上簽上小華的名字。
♦ 變造的意思是:無權修改文書內容卻擅自修改。例如買賣契約經買賣雙方簽妥後,第三人未經同意擅自修改契約內容。
構成犯罪的條件要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例如小華的包裹需要小華本人簽收,而小明冒用小華名義,在簽收單上簽上小華的名字。小明這樣的行為明顯侵害到小華權益,可以認足生損害於他人。
♦ 例如買賣契約經買賣雙方簽妥後,第三人未經同意擅自修改契約內容。這也是會影響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可以認足生損害於他人。
♦ 那還有一種情況是,例如小華偽造了一張自己的台大的畢業證書,但放在家裡自己欣賞。雖然他的行為構成偽造特種文書,但是他放在家裡自己欣賞,沒有任何人可能受到損害,所以可以認為不構成犯罪。
二、偽造文書初犯的刑責?
♦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偽造公文書的刑責最重,因為公文書涉及大眾利益,所以刑責較重。又偽造特種文書的刑責最輕,因為立法者認為會去偽造畢業證書、證件等的人,可能都是囿於生活所困,才需要去偽造這些文書以謀生,所以科以較輕的刑度。那偽造文書初犯可能的刑責?偽造文書初犯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減刑事由,偽造文書初犯只是法官在針對量刑時會在心裡參酌的條件之一。例如原本法院要判的刑度是6個月,那因為偽造文書初犯,所以法院最後下的判決是5個月。有些人會以為偽造文書初犯一定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這是錯誤觀念,要可以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需要另外符合其他法定事由。並非偽造文書初犯就一定可以緩刑或是易科罰金。
三、偽造文書初犯可以易科罰金嗎?
首先要了解,易科罰金的條件。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要可以易科罰金的條件有以下三個。
1.所觸犯的罪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
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最重本刑就是五年以下。但是偽造公文書,最重本刑是七年以下。意思是如果你被法院判決認定構成偽造公文書,未來不管判刑多輕,都將無法易科罰金。
2.被判刑在六月以下:
只要未來你被判刑在六個月以下(包含六個月),符合1.3.條件,都可以易科罰金。
3.沒有被法院認將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簡單說就是除了符合1.2.條件外,還要法院願意給你易科罰金,什麼狀況下法院會不願意給你呢?例如累犯、或是法官覺得你惡性重大等等。
因此偽造文書初犯必須符合上面三個條件,才得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