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易科罰金 」你也許有許多疑問,以下帶你了解幾個關於「 易科罰金 」的常見問題。
Q1:什麼狀況下可以「 易科罰金 」?
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所觸犯的罪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
例如刑法詐欺罪,最重本刑就是五年以下。但是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最重本刑是七年以下。意思是如果你被法院判決認定構成洗錢罪,未來不管判刑多輕,都將無法「 易科罰金 」。
被判刑在六月以下:
只要未來你被判刑在六個月以下(包含六個月),符合1.3.條件,都可以「 易科罰金 」。
沒有被法院認將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簡單說就是除了符合1.2.條件外,還要法院願意給你「 易科罰金 」,什麼狀況下法院會不願意給你呢?例如累犯、或是法官覺得你惡性重大等等。
Q2:「 易科罰金 」的金額怎麼計算?
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易科罰金 」會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這個金額是依據法院判決所訂。所以易科罰金的總金額就是看被判的刑期乘以折算一日的金額。例如被判刑三個月,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那易科罰金的金額就是9萬元。(3個月等於90日,一日1000元,等於90×1000=90000元)。
Q3:「 易科罰金 」能不能分期繳納?
可以,但是須向地檢署提出聲請,准不准許看檢察官。檢察官接受聲請後,得斟酌受刑人之家庭、經濟情況,准許其分期繳納罰金,分期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且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予分期繳納。又應繳納之罰金如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應盡量一次完納。如何聲請呢?須在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寫聲請狀向檢察官提出聲請。
Q4:繳不出「 易科罰金 」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嗎?
可以,還有一種叫做易服社會勞動的方式(到各機關去做勞動服務的意思)來折抵罰金。而折抵的標準是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例如被判刑三個月,繳不出「 易科罰金 」,就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等於需做540小時的勞動服務來折抵。(3個月等於90日,一日6小時,等於90×6=540小時)
Q5:繳不出「 易科罰金 」又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勞動服務?
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 易科罰金 」;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簡單說就是進去監獄執行。
Q6:「 易科罰金 」完畢會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會哦,因為都是有罪的判決,才會有「 易科罰金 」的情形,因此即使繳納完罰金後還是會留下前科紀錄。(意思就是如果去申請良民證的話,上面會記載所犯罪名及判決結果)
Q7:「 易科罰金 」完畢還會影響日常生活嗎?
一般而言是不會,但是如果要去求學求職,有些單位會特別要求出具良民證,必須沒有任何前科紀錄才有錄取資格,此時如果曾經有「 易科罰金 」的紀錄等那就會受到影響。另外如果之後又再犯罪,可能會構成刑法上所謂「累犯」,那法官在量刑上就有可能會加重。
Q8:「 易科罰金 」相關業務要到哪裡辦理?
「 易科罰金 」相關事項屬於刑罰的執行,是由地檢署的執行科所負責,所以要辦理相關業務要到案件判決法院的地方檢察署執行科辦理。例如你的案件是由台中地方法院判決,那你就要到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