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黃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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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外的麻雀,在電線桿上多嘴,你說這一句,很有夏天的感覺~」不知道您是否和作者一樣,在“threads、instagram、youtube…”上追完了整整四天的周杰倫演唱會呢?本次演唱會共計約有15萬張門票,卻對於大多數粉絲而言仍是一票難求…雖然造成搶票有難度的因素很多,例如明星歌手本身的名氣,但除此之外黃牛猖獗也是近年搶票亂象的頭號惡源,他們經常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不正方法,將搶到的票以高價轉售圖謀利益,使民眾需要花上大把鈔票才能進場觀看演出,甚至出現許多不法人士利用粉絲求票甚切之心假售票真詐騙…。因此,對於這種黃牛行為究竟有什麼樣的罰則或措施能夠制裁?當您面臨黃牛時又能如何應對?本文將帶您一一了解。

一、何謂「黃牛」?哪些售賣方式構成「黃牛票」?

黃牛指的是那些非供自用,透過電腦等相關設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大量購入演場會、運動賽事或交通票券,當市場上票券供不應求時再以高於原票面價格出售,從中獲取差價利潤的人…意即「不正當方法取得票券者[1]」與「加價轉售者[2]」均可被認定為黃牛。

除了一般將票面金額翻倍之明顯加價轉售情況外,尚有以下情形亦被文化部與檢察署認定為黃牛行徑:

  • 綁物出售:購買某物品即贈票券…等。
  • 小額加價:收取跑腿費、手續費、代購費、代刷費…等勞務費用。
  • 交換:以票換票、以物換票、要求以特殊行為換票…等。

上述均是以模糊不清的方式賺取價差、間接哄抬票價的行為,無論名義為何、不論是否成交,只要與原票面金額/訂價不一致而有「上架」行為均可能被認定為黃牛。且應注意,黃牛行為亦可能違反其他法律,如:要求以穿著清涼的照片換取票券,則涉及刑法中猥褻等相關規定。

二、售賣「黃牛票」之相關罰則(修法前、後對比)

過去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之前,只有鐵路法對於「加價販售台鐵、高鐵車票」的行為有罰則規範,然而若是對於「藝文表演票券[3]或是運動賽事門票」的加價販售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處罰,簡單呈現於以下表格:

修法前(過去)
法源規範行為罰則
鐵路法§65購買並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或換取不正利益。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5~30倍罰鍰。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而購買、取得車票或取票憑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維法§642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修法後(現在)
法源規範行為罰則
文創法§10-1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50倍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運產條例§24-1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販售或將原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1.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10~50倍罰鍰。

2.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表可知,修法後不論是罰鍰(金)金額,或是自由刑刑度均更為加重,且對「不正當方法取得票券」與「加價轉售」之行為分別論處。

在現今社會中,民眾參與偶像歌手演唱會、各種球類運動賽事均較以往更為盛行,此類票券具有一定時間、獨家供給、數量等限制之特性,於熱門場次常有票券供不應求的情形,也因過去僅有社維法§642規範販售此類黃牛票之處罰,其罰則較輕對於黃牛之暴利行為嚇阻力顯有不足…在修法後,文創法與運產條例針對加價販售「藝文表演類、運動賽事或活動類之票券」之黃牛行為,有明文較重的處罰。

☆舉例而言,某甲利用電腦外掛程式搶到票面金額/定價新台幣6800元之歌手演唱會門票3張,並透過網路刊登售票訊息,欲以每張3萬元之金額轉售。

→修法前,歌手演唱會門票屬藝文表演票券,僅得依社維法§642針對甲之轉售行為,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修法後,依文創法§10-1規定,其「加價轉售行為」得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50倍罰鍰,即甲最多得被處以102萬之罰鍰;其「利用電腦外掛程式搶票行為」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檢舉措施&獎勵(以藝文表演票券為例)

文創法§10-1V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以超過票面金額/定價販售」、「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文創法§10-1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6I因檢舉而查獲本法§10-1規定案件,發放檢舉人檢舉獎金之標準:

一、*屬「以超過票面金額/定價販售」案件者,按裁處罰鍰20%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屬「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案件者,核發新臺幣10萬元獎金。

(※需具名檢舉才可領取獎金)

當您遇到有將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轉售者」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者」,可以選擇以匿名、具名之方式,至文化部檢舉黃牛專區[4],提供票面資訊等相關證據進行線上檢舉,且「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者」可能另外構成刑事犯罪,因此除檢舉外建議至警局報案

四、近期實際案例

日前,周杰倫於台北大巨蛋舉行連續4天的演唱會,對許多人而言也許深切體會到何謂有錢也買不到一張票吧!除了因為歌手睽違已久再次回到台灣開演唱會而備受矚目外,搶不到票的因素也可能是黃牛所致。

據新聞報導,台北市刑警大隊於某五星級飯店逮捕一對黃牛夫妻,其涉嫌以非法方式搶購周杰倫演唱會門票,且欲以票面五倍以上價格轉售圖利,並於演唱會前在自營之社群帳號中透過代購門票廣告吸引客群…後警方查知客人訂購共約189張票。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範,針對「超過票面金額/定價販售」之部分,該對黃牛夫妻若是將189張6880元票面的門票以五倍價格賣出,每張最多可裁罰34萬4千元,依規定最高將得處6千5百萬元以上罰款;針對「非法方式搶購票券」之部分,如利用虛偽資料或非法程式取得票券,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面臨高達3百萬元罰金…此外,亦可能涉及其他刑事犯罪,如偽造文書、詐欺等罪。

→本案後續:黃牛妻以2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黃牛夫則被羈押禁見[5],成為首例遭羈押禁見的黃牛。

五、延伸討論:單純購買黃牛票,犯法嗎?

您也許好奇,怎麼有些黃牛票開價如此高卻仍有不少人趨之若鶩?單純購買黃牛票是否構成違法行為?

依現行法律,「單純購買黃牛票而自用」的民眾是不會有法律責任的,即不構成違法行為。但應注意的是,購買黃牛票就是助長黃牛的行徑之一,且若是黃牛被抓包其販售的票券將可能被扣押並於偵查中原價再出售,並將所得票款繳入國庫…或是黃牛收款後卻無票可賣、捲款消失…等許多不利後果將由購買者自負。

另一方面,若民眾以高價向黃牛購買票券後,因有其他因素而「以與黃牛收入之價格再次轉售[6]」,雖實際上並沒有因此獲利,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處罰對象是「販售超過票面金額票券之人」,所以即便再轉賣時依向黃牛購入之金額沒有額外加價,但一樣是超過原票面金額而構成違法行為!

六、其他配套措施&結語

        欲改善社會大眾的購票環境之公平性,除了訂定如上黃牛條款外仍應有其他相應配套措施,如:實名制、會員優先制、限制購票張數、搶票前之問答題、登記抽籤制…等,然而台灣在過去不少演唱會雖曾實施過部分措施,卻往往因為不夠嚴格的實名制而無法抵抗「機器人搶票」而力有未逮。

日前,Yoasobi演唱會公布採用實名制+抽選制,即民眾在登記抽選時每張票券都需填寫身分證號,且單一帳號每場次最多只能使用2個證件號碼登記2張票券,禁止重複登記。登記後系統將會隨機抽選配位,收到中選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付款才算完成購票,後續取票與入場時亦需核對身分證件,甚至將於場內不定時抽查身分…。→雖然此種較嚴格的實名購票方式將提高主辦方的成本,卻能夠最大程度上的保障真正想看演出的民眾權益,也能維護公平的搶票環境。

最後,希望透過本文使您能更加瞭解買賣黃牛票將產生的後果,以及當您遇到不合理轉賣、不正當方式搶票者時也能知悉相關檢舉、應對方式,祝福讀者們未來都能順利購買到想觀看的演唱會、運動賽事之門票!

※本文參:全國法規資料庫、台灣高等檢察署網站(生活與法律-再談「黃牛票」)、法律百科相關文章、立法院法律系統、tvbs相關新聞、yahoo相關新聞。

[1] 包含「外掛程式」、「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大量登錄假帳號」及「掃票機器人」…等。

[2] 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價格販售票券。

[3] 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

[4] 網址:https://noscalper.moc.gov.tw/NoScalper_ReadAgree.aspx?n=3276

[5] 羈押是法院認為刑事被告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的疑慮時,為了保全證據暫時將被告關押在看守所的強制手段,若法院認為被告和外界接見、通信或收受物品的行為可能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時,就可裁定羈押禁見,即除了律師以外,包括親人、朋友都會被禁止和被告見面。

[6] 例如:某甲以3萬元向黃牛購買票面金額為6800元之演唱會門票,嗣後因臨時有事無法前往,遂於網路上稱「以購入價3萬元轉售」,雖然甲並未因此獲得額外利益,卻因為轉售價額高於票面金額,而屬於文創法中規範之違法轉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