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成為「 人頭帳戶 」,可能觸犯的法條有「刑法的幫助詐欺罪」,以及「洗錢防制法中的洗錢罪」。那為什麼說,構成這兩個罪將有可能無法易科罰金呢?
一、首先要了解,什麼狀況下可以易科罰金?
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要可以易科罰金的條件有:
1.所觸犯的罪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
例如刑法詐欺罪,最重本刑就是五年以下。但是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最重本刑是七年以下。意思是如果你被法院判決認定構成洗錢罪,未來不管判刑多輕,都將無法易科罰金。
2.被判刑在六月以下:
只要未來你被判刑在六個月以下(包含六個月),符合1.3.條件,都可以易科罰金。
3.沒有被法院認將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簡單說就是除了符合1.2.條件外,還要法院願意給你易科罰金,什麼狀況下法院會不願意給你呢?例如累犯、或是法官覺得你惡性重大等等。
二、為什麼構成人頭帳戶將無法易科罰金?
通常成為「 人頭帳戶 」首先會觸犯刑法的「幫助詐欺罪」,依據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詐欺罪屬於「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的罪名,符合上面所說的緩刑要件,因此如果只是被判詐欺罪,是有機會獲得緩刑的。
另外「 人頭帳戶 」還有極大可能會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中,就是上述所指「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觸犯本規定相關刑責,依據同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簡單說結論,觸犯洗錢防制法為「最重本刑七年以下」。並不符合緩刑要件的「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因此只要是觸犯洗錢防制法且被判決有罪,不管刑責多輕,都無法易科罰金。
尤其現在法院實務做法,只要涉及「 人頭帳戶 」(不論任何原因將帳戶提供出去),一律判處違反洗錢防制法,這樣的認定結果下,就會使這些被告被判刑之後無法易科罰金,意思是即使被判刑二個月、三個月,都要入監服刑,因此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