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與組織犯罪條例關係

組織犯罪

通常參與 詐騙集團(提供人頭帳戶、擔任車手等等),除了被判詐欺罪之外,還有可能被判構成「 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其中最麻煩的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其中有所謂的「強制工作」,白話文就是在監獄中勞動,且法律規定強制工作與有期徒刑是獨立分開的,意思是法院可以判決你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強制工作二年,等於要坐三年的牢。

組織犯罪條例的立法目的:為防治組織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犯罪組織條例規定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犯罪組織。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人數應要有3人以上之外。
✩ 尚需有內部之管理結構,即主持人與組織成員間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不因主持人、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
✩ 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具有存續性,並非單為某一特定犯罪成立之共犯或犯罪組合。
✩ 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係指該組織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為目的,始足當之。

通常詐騙集團的構成都會超過3人,而且是一個比公司更像公司、分工更明確、管理更嚴密、利潤分享更透明的組織,若要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其起訴對檢察官舉證上產生困難的是要提出符合「內部管理結構」的「集團性」要件的證據,即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的事證,雖舉證相對有難度,但因詐騙集團案件層出不窮,通常遇到詐騙集團的情形,法官、檢察官都會一致認定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且依照犯罪涉略程度罪刑也相對的不一樣,若您不幸遇到相關案件,建議您要盡快與律師討論如何把罪刑減到最輕。

參考法條
✩ 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一條:
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 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主謀、參與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強制工作):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 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四條:(招募者)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六條:(幫助者)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