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犯罪刑事責任認定的輕重,有好幾個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法官判刑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法定刑」裡面,例如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犯罪,法官依法除了無罪判決,否則就是只能在這個區間下判決,不過刑法又特別有幾個減刑規定,例如自首犯罪、毒品案件供出上游等,另外法官倘若認為被告犯罪的情節並非重大且顯可憫恕,可以判低於法定刑。
★ 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查及審判中向有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犯罪之情狀,必須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說是一種「法外開恩」的規定,也讓法官對於特殊情狀可以為特殊處理。
★ 量刑標準:一般科刑的標準,是先看有無加重或減輕事由,再依據刑法第57條所定,從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手段、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的品行、與被害人的關係以及犯罪後的態度等,去決定該在法定刑內判處如何的刑度。
刑罰的目的,包括對於犯罪者所為不法行為的「懲罰」,而每種不同的不法行為,該受到何種程度的懲罰,就是當初立法者的考量。所以,法定刑可以說是立法者考慮後,對於刑法所制訂的「理性標準」。但是,除了理性標準,法律的適用,也必須是由人去裁量、斷定的,所以,「人性標準」也很重要。若您遇到相關案件問題,建議您要盡快和律師討論,才能擬訂最有利的訴訟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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