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往往一個不小心就誤觸法網,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只是求職找個工作就變成詐欺被告?到底是怎麼回事呢?詐騙集團是以欺詐或誘騙手法,不誠實及不合法地獲取金錢利益的犯罪組織。與個人不一樣的是,這些組織有上下領導的關係。隨著時代的發展,詐騙集團已經出現跨國優勢。從舊時代的金光黨、碰瓷黨、政治詐騙,到近期的電話詐騙、求職詐騙、合法詐騙、網路詐騙等等,然而詐騙集團最接近被害人的就是人頭帳戶及 詐騙車手 。
人頭帳戶:指的就是被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蒐集取得的他人帳戶。這些帳戶的擁有者通常不是詐騙集團的重要人物,而可能是收購或騙來的,警方追查帳戶只能找到不知詳情的帳戶提供者,亦即「人頭」。
● 出售個人帳戶、提款卡、密碼給他人
● 為申辦貸款而交出帳戶、提款卡、密碼
● 為求職而交出帳戶、提款卡、密碼
● 將個人帳戶借給親友使用
詐騙集團會騙被害人將錢匯入這些帳戶,之後再派人提領一空。很多人也以為,自己戶頭裡已經沒有什麼錢了,就算是交出去或遺失也沒什麼關係。但大家千萬不要以為沒什麼,因為自己的帳戶說不定可能已經變成詐騙集團手中的「人頭帳戶」,而如果被害人報案,您就很有可能被當作是「詐欺幫助犯」移送並判刑。
詐騙車手 :詐騙集團騙取被害人將帳戶裡的金錢提領出來後,詐騙集團會派人出面向被害人取款,或是去提領人頭帳戶裡被害人所匯出的款項,這個取款的人就是所謂的「 車手 」,「 詐騙車手 」就是出面向被害人取款而賺取傭金的一群人。 詐騙車手 在一般術語中,是指過手人(台語),也就是中間人。通常車手並不了解實際的狀況,只是有人叫他去做什麼,他就去做什麼,然後在做某一件事的過程中獲取一定額度的報酬。
在頻傳的詐騙集團組織內最常被抓、最常上新聞的莫過於這兩種,然而通常這兩類的人很多都是不知情抑或沒什麼社會經驗,然而法律並非不知者無罪,所以若是您剛好因求職或其他原因變成人頭帳戶或 詐騙車手 ,千萬不要驚慌,建議您盡快找律師協助處理。
參考法條
●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