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訴請離婚最新大法官解釋-有過錯之一方也可以訴請離婚

112年訴請離婚最新大法官解釋-有過錯之一方也可以訴請離婚

訴請離婚有過錯的一方也可以申請

暨109年「通姦除罪化」後,112年憲法法庭又做出最新針對訴請離婚相關規定的憲法解釋,可以說這兩件憲法解釋是近期對婚姻相關法律影響最重大的事件。不論是有意步入婚姻,或是已經在婚姻關係中,皆要了解清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一、現行法律針對訴請離婚的限制

原本訴請離婚需要符合民法1052條第1項所列的10大條款: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都不符合上述10大要件還是要訴請離婚,那就只能依據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個規定可以說是訴請離婚的「萬用條款」。只要是不符合10大要件想要訴請離婚,都是採用此規定,但是這個規定還有一個限制「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簡單說法律限制只有在婚姻關係中「沒有錯」或是「錯得比較少」的那方可以訴請離婚。例如老公外遇使得夫妻雙方分居、感情破裂,顯而易見老公就是有錯的一方,因此只有「沒有錯」的老婆可以訴請離婚,外遇的老公是不行訴請離婚的。或另一個例子,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老公常常一言不和就會動手打老婆,而老婆平時嘴上也不饒人,時常辱罵老公,此時可以說雙方都有錯,但是動手的老公可能會比動口的老婆錯的比較多,因此法院可能會認為老婆才能訴請離婚

二、限制有過錯的一方不得主動訴請離婚所造成的困境

因為上開限制,可以說導致現在的離婚訴訟在法庭上是一場「家庭鬧劇」,雙方都在盡全力舉證對方「錯的比較多」。從對方不愛洗澡、不做家事等生活細節,到教養子女不夠盡心、對公婆(岳父母)不夠有禮等等都可以拿出來攻擊對方。夫妻生活的點滴細節被迫攤在陽光下供人檢視,且目前判決書都是公開的資料,一旦經過法院判決離婚,這些攻防過程都會記載在判決書上,任何人都可以查詢的到。應該沒有人想要這些隱私流傳萬年吧?

三、限制有過錯的一方不得主動訴請離婚原本立法者的用意

立法者為了要保障婚姻關係,讓大家不要「輕易離婚」,所以對訴請離婚制度設下了種種限制,從一開始限制要符合10大要件才能離婚,至放寬到有重大事由也可以離婚(但要符合沒有過錯或是錯得比較少)。然而立法者用意雖好,但是經過離婚訴訟的夫妻,在法院判決駁回訴請離婚的當下,難道還能有圓滿的婚姻生活嗎?在官司攻防中雙方都帶著怨氣恨不得把對方生吞活剝的狀況下,即使法院沒有判決離婚而勉強維持住婚姻關係,但夫妻感情可以說是「回不去了」吧!

四、112年大法官做出解釋,有過錯一方訴請離婚法院可以個案考量 

大法官於112年3月24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為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的「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為了保護婚姻關係的圓滿,就訴請離婚要件給予相當限制應不至於違憲;但考量「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此規定全面排除單方有過錯者訴請離婚的可能性,恐對個案「過於嚴苛」,而屬部分違憲,法官可視情況准予例外,並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修法。簡單說目前婚姻關係中不管誰是誰非,雙方皆有權利訴請離婚,而法院針對有過錯或是過錯較大一方訴請離婚時,應該個案評估是否要判決離婚,而不應該直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