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難免會有爭執,但如果爭執不休,往往在氣頭上時,會私下草擬離婚協議書,然後由其中一方透過報紙上的 離婚證人 小廣告,或找尋親友,來當 離婚證人 ,大家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疏不知,當事後有一方反悔,而向法院訴請確認夫妻的離婚無效,也就是雙方還是夫妻,法官居然也判決離婚無效。
Q1、為什麼離婚會需要 離婚證人?
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除了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另一種就是夫妻雙方兩願離婚。而兩願離婚依照民法的規定,必須作成書面、有兩人以上的證人,以及向戶政機關登記。
證人必須是有親見或親聞離婚之夫妻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進一步來說,這兩位證人不一定要陪同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但至少要有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確認雙方均有離婚的意思。
Q2、證人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可以了嗎?
證人存在的目的,既然是要確保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真意,所以如果事後夫妻一方反悔提起確認離婚無效的訴訟,證人是很有可能被法院傳喚到庭作證的,絕對不是簽了名之後就沒事。
由此可見兩願離婚的要件相當嚴謹,當事人在不熟悉法律規定,且未經由專業律師諮詢或協助處理的情況下,在氣頭上就病急亂投醫、亂服藥,十分容易導致離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