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 戒癮治療 就是針對比較輕微的施用毒品案件中,我們把這些施用毒品者視為「病人」,而非單純只是「犯人」,所以 戒癮治療 的程序讓這些施用者戒除毒癮,而非單純抓去關或抓去勒戒。 戒癮治療 ,是不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只是要求你主動、積極參與戒除毒癮的療程,就像定期去醫院看慢性病一樣,對於日常生活影響不大。
✦ 誰可適用:適用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的毒品施用者。
✦ 向誰聲請:在地檢署開庭偵查的時候,被告最好趕快請求檢察官給予附 戒癮治療 的緩起訴處分。
✦ 聲請時間點:一般而言,尿液檢查報告通常於採尿後20天內會有結果,也就是檢察官隨時有可能裁定勒戒,建議要在地檢署通知開庭之前提出聲請。
✦ 撤銷原因:
1、於治療期間,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2、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3、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4、於緩起訴期間,因其他案件(含毒品施用案)遭移送、查獲、判決者。
原則上法院還是會尊重檢察官的裁量權,曾有案例認為檢察官就是否給予 戒癮治療 的處分有裁量權,法院只能尊重檢察官的決定,僅就違法性審查。因為毒品危害甚大,如果真的一時失慮碰了毒品被逮到,在初犯或五年後再犯的情況下,一定要盡速委任律師或委由律師協助檢具理由向檢察官請求給予附 戒癮治療 的緩起訴處分,否則一旦檢察官的裁定下來要再改變狀況可就非常困難了!
參考法條
✦ 毒品 戒癮治療 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十二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 戒癮治療 ,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三、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