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戒癮治療part1

毒品戒癮治療

什麼是所謂的「 戒癮治療 」呢?參考法條 毒品戒癮治療 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目前司法實務上為了有效減少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的人口,預防施用者為籌措購毒費用所衍生之刑事犯罪,以透過醫療行為之方式,停止對毒品之渴求與依賴,以及減少為購買及施用毒品而造成社會治安危害,並重建施用者重返健康社會之能力而設的措施。

✦ 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
✦ 決策人員:由偵查中的的檢察官作成附命完成 戒癮治療 之緩起訴處分。
✦ 療程期限:治療期程以連續一年為限。
✦ 療程方式:藥物治療、心理治療、社會復健治療。

施用(吸食)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初犯或五年後再犯之施用者若遭查獲,有兩種可能,其一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命施用者入戒治處所觀察勒戒(簡單說就是坐牢),其二是檢察官作成附命完成 戒癮治療 之緩起訴處分(可以在外定期就醫)。若您真的遇上因施用毒品被查獲,又不想被觀察勒戒建議要盡速找律師以書狀敘明具體理由表達想 戒癮治療 ,以免檢察官的裁定快速批下來,要再改變就很困難了喔!

參考法條:
↳  毒品戒癮治療 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一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毒品戒癮治療 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
 戒癮治療 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
↳  毒品戒癮治療 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三條:
 戒癮治療 之方式如下:
一、藥物治療。
二、心理治療。
三、社會復健治療。
前項各款之治療方式應符合醫學實證,具有相當療效或被普遍採行者。
↳ 毒品戒癮治療 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七條:
 戒癮治療 之期程以連續一年為限。
↳ 毒品戒癮治療 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十一條:
被告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 戒癮治療 之緩起訴處分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至指定之治療機構,接受 戒癮治療 ,至完成 戒癮治療 為止。
二、遵守治療機構之指定日期,前往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
三、其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命其
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