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與 毒品 有關的行為都構成法律處罰的對象,舉凡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持有等,然而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而依照 毒品 的種類及行為人所為事項也會有不同減刑的效果喔。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實務上會以被告屬小額販賣之情形,販賣之數量均非龐大,在客觀上顯可憫恕而酌減其刑。
⇨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正犯或共犯者。最常見就是供出你的毒品是向誰購買,警方因此逮捕到上游,你就可以有減刑機會。
⇨ 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均自白者,不論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餘偵查中或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
雖然行為人的自白或其情可憫法官就會減刑,然而究竟要說到多深入抑或要供出什麼樣的細節才可以減刑及減刑到什麼程度,這些還是交由專業的毒品律師出面,才會對案情有比較大的幫助喔。
參考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五十七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五十九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