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 & 運輸毒品 差異

持有毒品

現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立法目的,既在拔毒品貽害之本,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毒品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其係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簡單說目前司法實務認為防堵毒品流入市面是最重要的工作,因此對於「 販賣毒品 」、「 運輸毒品 」都科以重刑,相對於個人的「 持有毒品 」、「 施用毒品 」反而刑責較輕,而持有與運輸往往界線模糊,故而此類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讓法官採信僅是「持有」並非「運輸」,而獲得輕判。

⇨  持有毒品 :係指無運輸或販賣之意圖,單純 持有毒品 者而言,並非謂凡零
星挾帶或短途持送毒品者,不問其犯意如何,概論以 持有毒品 之罪。

  運輸毒品 :行為人客觀上為轉運或運送毒品之行為外,主觀上需本於「運輸之意思」而為毒品的搬運輸送,始成立 運輸毒品 罪。簡言之,行為人要對毒品有認識,知道所運輸的是毒品,又有運輸之意思,即會成立本罪。

須特別注意的是,實務上對構成運輸或短途持送、零星挾帶之情況,會依照行為人犯意、持有數量、路途遠近,綜合考量,以一級毒品為例,單純「 有毒品 」最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運輸」毒品最重則可以判到死刑,二者刑度上天差地別,因此在此種情況下,建議委由專業的毒品律師協助處理會對案情有比較大的幫助。

參考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