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吸毒、販毒、製毒、運毒被抓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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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毒品種類、分級及相關處罰規定(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級別 毒品藥物 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 轉讓 施用
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死期或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1年以上7年以下 6個月以上5年以下
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5年以上 6個月以上5年以下 3年以下
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常見:K他命、咖啡包、FM2) 7年以上 3年以上10年以下 3年以下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安講習
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常見:紅豆、蝴蝶片、一粒眠) 5年以上12年以下 1年以上7年以下 1年以下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安講習

二、因為吸毒、販毒、製毒、運毒被抓時,該怎麼辦?

(1) 吸毒:若是初犯或5年後再犯,為了不影響生活及工作,可以寫書狀向地檢署請求戒癮治療。

(2) 販賣、製毒、運毒部分在毒品案件中,常見的爭執在於警察的蒐證有無違法?也就是說警察蒐證所取得之證據有沒有符合法定程序?例如警察有聲請搜索票,但搜索票上的地址、時間有沒有問題?在外面拘提到犯罪嫌疑人,在沒有搜索票的時候可否未取得同意就強行進入住處蒐證等等。如果判斷警察的蒐證有問題,可爭執違法取證而主張不能當作認定犯罪的依據,進而爭取無罪的判決。另外,就證據面來說,如果警察提出之犯罪證據非常薄弱,例如只有買毒者說法的單一證據或是雖然有監聽的譯文,但實際上看不出有提及談論交易毒品的內容,這時候就應該主張還需要有其他的補強證據來證明,如果沒有的話,就有可能可以爭取到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最後,每個毒品案件個案狀況都不相同,動不動就是10多年的刑期,因此,具體的辯護方向及策略會建議在檢警製作筆錄時由律師陪同處理,較能就個案的狀況適時給予建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毒品常見Q&A

Q1:吸食毒品一定會被關嗎(戒癮治療跟勒戒差別在哪呢?)

A.戒癮治療跟勒戒最大的差別在於人身自由會不會受限制,戒癮治療就像定期去看醫生一樣,並不會限制人身自由,只要定期去醫院參與戒除毒癮療程,並不會影響日常的生活。而勒戒是去勒戒機構強迫你遠離毒品,行動自由被限制住,就跟坐牢差不多。至於怎麼的情形才能聲請戒癮治療呢?這時候如果吸毒的情形符合「初犯」、「五年後再犯」等要件的話,就可以向地檢署聲請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看看喔。

Q2:警察假裝是買毒的人在網路把我約出來逮捕我,這樣是合法的嗎?(「釣魚」和「陷害教唆」差在哪?)

A.「陷害教唆」,是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粹是因為警察之設計教唆,才萌生犯罪意思,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人,簡單說就是警察先在網路上引誘、兜售、找業績,才讓行為人有犯罪的意思。「釣魚」,是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的人,用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簡單說是行為人自己主動在網路上兜售、找尋客人,而警察只是佯裝配合要買毒品而已。所以,這個問題要看警察與行為人當初的對話內容來認定,如果看對話內容能夠認定是「陷害教唆」的話,有很大的機會可取得無罪判決,而如果警察是用「釣魚」方式,這樣是合法取得證據,所以還是會被起訴、判決,只是這種情形因為員警沒有要完成交易的意思會被認定是未遂犯,刑期是可以減半喔。

Q3:我把自已買的毒品用一樣的價格給別人,為什麼還是起訴販賣毒品而不是轉讓毒品?

A. 轉讓毒品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給別人毒品而沒有拿錢,至於給別人毒品有拿錢的話,就要看有沒有營利的意圖,也就是販賣與轉讓毒品的差異所在,但是什麼是有營利意圖,這個不容易認定,所以法院很常用毒品稀少、價格昂貴,如果無利可圖被告怎麼可能要冒險去賣毒品等理由來認定被告具有營利的意圖,但是如果行為人能拿出證據來證明是代購、合資購買等沒有營利的狀況。還是有可能成立轉讓毒品的喔。

Q4:販賣毒品真的會被判死刑、無期徒刑嗎?有沒有爭取減刑的機會呢?

A.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行為人只要願意自白犯罪,說明清楚販賣毒品的來龍去脈,或是提供毒品上手的資訊給警察查緝到案,法律上都可以減輕刑責喔。所以,在一開始被警察抓到的時候,如果證據不明確,例如只有買毒者的說法而沒有通訊監察譯文或是交易的錄影畫面等等,此部分法律上無法以買毒者的說法就認定一定有販賣的行為,但是如果證據很明確,還是會建議要如實的交待清楚,以免喪失機會遭到重判,反而白白喪失減刑的機會,非常可惜。

Q5:毒品案件收到判決能不能上訴呢?

A.通常在收到判決的20日內都是可以上訴的。若是對判決內容不服,要盡快把握這20日的上訴期間,與律師研議上訴理由及辯護方向,不然錯過上訴期間判決就確定而無法救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