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現代人在有金錢借貸的時候,除了寫「借據」之外,往往還會要求債務人填寫「本票」。但是這張本票到底有什麼作用呢?及債務人如果到了約定還錢的時候沒有還錢,債權人該怎麼使用這張本票?
首先要知道在證明債權債務關係上,本票比借據來的更為簡便,意思是說如果我拿借據上法院請求債務人還錢,法院必須要開庭審查借據上所記載的債權債務關係存不存在,相反的如果我是拿「本票」上法院,法院只會作「形式審查」,意思是法院只會檢查本票上該記載的事項是否有記載,免除開庭程序,是否就省下很多時間金錢了呢?接下來我們就看 本票裁定 程序到底要怎麼辦理呢?
一、撰寫「 本票裁定聲請狀 」
聲請 本票裁定 需撰寫「 本票裁定聲請狀 」,需記載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及請求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並記載理由。
特別需注意的是,票據的請求利息,按票據法28條2項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6%;另關於利息之起算,除非簽立票據時,已有約定自發票時起算,否則皆應由到期日 (提示日) 後起算。另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所以利息之起算日應由提示之日起算。惟何時提示須有證據,若提不出證據(譬如存證信函),則自 本票裁定 送達債務人時起算。
二、繳交裁定費用
依據本票金額不同,需繳納給法院的費用亦不同。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三、取得 本票裁定 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 下來後,若債務人在法院所定的時間內沒有抗告,法院就會發給確定證明書。到時候我們就可以拿 本票裁定 正本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看下來「本票」裁定程序是不是比訴訟程序便利許多呢?如果還是不懂怎麼做,歡迎直接線上諮詢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