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很多人可能有這樣的經驗,一陣子沒回家發現家裡門口被貼了一張紅單,上面寫「送達通知書」。裡面記載有訴訟文書一件,已被送往某某派出所,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做送達通知。不清楚的民眾收到這樣的通知往往很慌張,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什麼?訴訟文書是什麼意思?自己被告了嗎?收到這張紅單代表自己有刑責嗎?先別擔心,以下帶你了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及「寄存送達」到底是什麼。
一、法律上「送達」是什麼意思?
目前不論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案件,案件的進行往來法院都會有正式的「文書」,例如開庭通知、判決書、裁定書、處分書等等,那這些文書通常都是透過郵寄方式寄送給案件當事人。為避免當事人屆時說「沒收到」,通常該類重要文件會採取掛號方式寄送,也就是需要有人「簽收」。一旦經過簽收,那法律上就會認為該文件已經過合法「送達」。為什麼送達這件事會有其重要性呢?因為往往判決書、裁定書、處分書都有其「救濟途徑」,例如判決書,針對判決內容不服的話,法律有規定依法可以進行上訴,那上訴會有一個時間限制,就是所謂的上訴期間,例如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是從收到判決書翌日起算20日,這個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就是法律上所謂「送達的時間」,意思就是上訴期間要從何時起算的基準,因此「送達」的重要性會影響到當事人上訴是否在上訴期間內、上訴是否合法,如果上訴不合法的話,法院是可以不管上訴內容直接駁回的。了解送達的意義後,以下再解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二、法律上「送達」有哪些方法?
- 送達給本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意思就是要在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送達。
- 送達給當事人的「同居人」、「受僱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意思是如果今天郵差到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本人無法來進行簽收,但是當事人的同居人(例如配偶、家屬),或是受僱人(例如助理、管理員),可以進行簽收的話,那也會發生送達的效力。
- 無法依上面兩種方式送達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這就是開頭我們說的那種狀況,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都沒有人可以來做簽收的狀況,那郵差就會貼一張紅色的送達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到鄰近的派出所領取文件。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呢?因為法律上的時效不可能一直是不確定的狀況,總不可能當事人一直無法簽收判決書,案件就一直無法確定吧?另外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也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意思就是從文件被郵差送到派出所時,再加上10日就是「送達之日」,上訴期間就要從此時開始起算。因此有時候律師會詢問當事人,判決書是你在家簽收的還是去派出所領的呢?因為這兩種狀況會有不同的計算方式。還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也規定:「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三、常見因為送達所發生的狀況
- 被其他法律上認有受送達能力之人簽收:有時候當事人會反應,我沒有收到判決書啊?結果一查,是當事人的家人幫他收了,但是遲遲沒有交給當事人本人,但是因為法律上認為當事人的家人也有受送達的能力,意思就是家人簽收了就算送達了,因此上訴時間就開始起算了。因此若有案件在進行中的當事人,可能要注意此種狀況。
- 以為去派出所領取時才開始起算上訴時間:有時候郵差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把文件送往派出所,依法規定文件被送到派出所時,再加上10日就是「送達之日」。但當事人往往誤以為自己去派出所領取時,才開始起算上訴時間,因此發生文件早就在派出所躺了1-2個月,上訴時間早就超過了當事人才去領取。了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什麼後,總結就是,知道自己有案件在進行中的人,請注意收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