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辯護律師是什麼?
通常刑事案件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才需要請辯護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其中辯護人的意思就是指辯護律師。
二、 辯護律師可以幫被告(犯罪嫌疑人)做什麼?
(一)警察局警詢程序
被告(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警方傳喚到案說明,此時可以委託辯護律師陪同,律師受委託後會跟被告了解案情,幫忙釐清可能會被問到的問題,以及如何回答對被告較為有利等。至警局時辯護律師也能幫被告避免警方進行誘導訊問或是其他不正訊問方式等。
(二)地檢署偵查程序
通常案件於警察局做完筆錄之後,會移送到該管地檢署進行偵查,檢察官也會傳喚被告(犯罪嫌疑人)前來開偵查庭。此時被告(犯罪嫌疑人)也可委託辯護律師陪同。律師受委託後會亦會幫忙釐清案情,研擬訴訟策略,以及偵查庭時出庭辯護。
(三)法院審理程序
案件經地檢署起訴後會移送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此時被告(犯罪嫌疑人)也可委託辯護律師。與地檢署程序不同的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此時律師可以進行調閱卷宗的動作,意思就是律師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把案件所有卷證資料(含警詢筆錄、偵查庭筆錄、其他證據資料等)調閱出來,以利研擬訴訟策略、答辯方向等。
(四)羈押程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如果今天檢察官對被告聲請羈押,法院就會開羈押庭,審理是否要將被告進行羈押,此時被告也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出庭辯護,說服法院不要將被告進行羈押。
(五)看守所進行接見
如果不幸被羈押,且被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不得與家屬會面通信)的話,此時被告的家屬亦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到看守所與被告會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三、 被告(犯罪嫌疑人)一次可以請幾個辯護律師?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意思是最多一次可以請三位辯護律師。
四、除了被告本人,誰還可以幫被告(犯罪嫌疑人)請辯護律師?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例如被告(犯罪嫌疑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親、祖父母、兄弟姊妹,皆可以幫被告委任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