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目前民法最高約定利率上限已從週年20%調降為16%
舊有法條如何規定?
依據舊有民法第205條規定「 約定利率 ,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這是什麼意思呢?
• 例如小明跟小華借10萬元, 約定利率 為週年30%(意即每月利息為2500元),如果適用民法第205條,法定利息上限為週年20%(依據本案例借款10萬元,每月利息約為1666元),而法律效果是「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意思就是每月利息超過1666元部分,小明不可以跟小華請求(如果上法院提告的話,法院會對於超過部分判決駁回),但是,如果小華自願付每月2500的利息給小明可不可以呢?當然是可以,因為法條只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法定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不能請求,但並無規定債權、債務人雙方不得約定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簡單說,只要債務人同意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法律並不禁止。
修法後的規定如何?
修法後的民法第205條規定「 約定利率 ,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如果一樣適用上面借款10萬元的案例,結果又是如何?
• 如果借款10萬元,週年利率為16%的話,每月利息大約為1333元,而新法規定如果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率16%的話,法律效果為「無效」,按照上述案例,小明小華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30%(每月利息2500元),但是經過修法,法定利率已調降為週年利率16%(每月利息大約為1333元),適用新法結果,小明就超過每月1333元部分的利息,不但沒有請求權,且約定還是無效的,意即如果小華不清楚法律規定,還是每月給付2500元的利息錢,事後是可以依據民法「 不當得利 」部分要求返還每月超過1333元部分的利息金額。
修法的理由?
- 現行民法第205條所定最高 約定利率 為週年20%,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 最高 約定利率 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 約定利率 調降為週年16%。
上述理由白話的來說,利率調降就是依據近年來的經濟走向,作出的綜合考量,而訂出週年利率16%的規定。 - 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因現行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並非屬 不當得利 ,故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本次修正亦將民法第205條之法律效果修正為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則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構成 不當得利 ,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這部分就像上述案例所說的,如果債務人因為不懂法律,而支付了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之後是可以透過民法「 不當得利 」來請求返還的,立法者認為這樣的法律規定才能更加保障屬於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 本次修正民法第205條後,當事人雖於修正施行前已約定利率,惟各期利息債務發生之時點,如果是在修正施行前就已經發生之利息,不應溯及既往,故不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但若是在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則仍應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亦即適用「事實(利息)發生時」所施行法律之規定,並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為避免適用疑義,爰予以明定,以資明確。另因民法第205條之修正涉及約定利率之變革,影響範圍廣泛,宜使社會各界有充分的準備因應期間,爰增訂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定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這部分在說明新法條適用的時間點等等,為避免新法匆忙上路民眾不及應變,故訂了6個月的緩衝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