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公司接受賣方委託後,應先進行物件調查,並將調查所得據實告知買方,以期買方於評估後能訂定買賣合約。仲介公司應告知買方:
- 所有權人
- 物件的地址
- 物件的種類(例如:透天厝或是公寓、華夏等)
- 土地之座落區段、地號、土地之面積、土地之所有權範圍、土地之共有持分
- 建物之建號、建物之門牌號碼、建物之面積(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建物之所有權範圍、建物之座向、建物之年份(竣工日期或屋齡)、建物隔間、臨道路寬
- 建物有無違建、有無貸款、有無積欠管理費
- 自然環境(例如:會不會淹水、是否靠近山坡地等)
- 有無瑕疵存在(例如:漏水)
- 其他重要事項(例如:是否曾經發生過命案)
另依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仲介應出具經紀人簽章之「不動產說明書」,詳細說明前述物件資料,並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交由買方簽章後,該「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因此,購屋時,買方應該要求仲介提供前述說明書,並仔細審閱。
如果仲介、或賣方就上開資訊的提供有所不實,可能會有相關民刑事責任,建議買方有疑慮的話還是諮詢專業律師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