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好不容易打贏了,法院也判決對方必須付我賠償金,但是對方還是不肯付怎麼辦?這時便需要透過「 強制執行 程序」來替我們實現法院的判決。白話就是由法院的公權力替我們實現債權,那 強制執行 要怎麼做呢?
一、首先你需要「取得執行名義」
要有所謂的「執行名義」你才能向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 」。最常見的執行名義就是「確定判決」,確定判決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不能再上訴」的判決。第一種情況「超過上訴時間」,民事判決送達以後有二十日的上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在這個期間內都沒有提起上訴的話判決就確定了。第二種情況是「打完終審」,打官司到最後階段(例如最高法院三審),針對這種判決也是不能上訴的。
除了「確定判決」以外,還有一些文件也可以當作「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 」。例如:
1.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定」。
2.在法院成立的「和解、調解」。
3.去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
4.「本票裁定」(不能直接拿本票,要先拿去法院聲請裁定)
5.某些「公證書」(經過公證人作成)。
二、有了執行名義之後,你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一)你需要以「書狀」向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 」,程序才能開啟。
而聲請狀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執行名義的名稱。
3.執行的標的物。
4.聲請執行的理由。(二)還需要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公證書、調解筆錄等等。
(三)向法院繳納執行費用:依據債權金額的高低,所須繳納的執行費用也不同。
1.債權不滿五千元,免繳費。
2.債權超過五千元,繳千分之八。
3.非財產案件,三千元(例如要求被告登報道歉的判決)。
最後 強制執行 最大的挑戰在於如何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為若無法查知債務人的財產,或債務人並無財產,則費盡心血取得之執行名義均將難以發揮功效。因此,實務上大多於取得執行名義後,會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或自行委託徵信社查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待查得債務人財產後,再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執行。
而 強制執行 程序往往複雜又有許多要注意的細節(例如債務人故意隱匿財產等等),為使程序能順利進行並最後能實現債權,建議還是委任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辦理較能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