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概念 & 易衍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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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需要注意什麼事情?

 

合夥介於獨資跟公司之間,涉及的問題相當廣泛,包括合夥人之間內部如何出資、盈餘如何分配、由何人執行合夥事務、合夥期間等等,另外需注意的是,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對外債務時,此時各合夥人對外須負連帶責任。

 

會與他人成立合夥關係,通常彼此之間都有一定的信賴,然而「相愛容易相處難」,在合夥事業進行過程中,往往會因為各種因素,而導致合夥事業最終面臨拆夥的命運。在實務上,因為合夥糾紛而對簿公堂的情況在所多見,為求謹慎,最好能在合夥成立之初,就將全體合夥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以白紙黑字寫清楚,如果能將契約書拿去法院或是民間公證人處公證就更好不過。

 

Q2、除了合夥以外,什麼又是隱名合夥?

 

「合夥」也許一般人較不陌生,但法律上另外有所謂的「隱名合夥」,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合夥是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事業,所以會有合夥財產;而隱名合夥則是單純投資他人的事業,再分受營業所生的利益,或分擔所生損失。

 

實務上常見的合夥糾紛,例如合夥人是否構成侵占或背信行為,也會由於兩者要件的不同,而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評價。

 

Q3、加入合夥之後,我還可以退夥嗎?

 

有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退夥:

1、合夥人的債權人對該合夥人之股份聲請扣押。

2、合夥沒有定期間,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3、合夥有定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己的重大事由。

4、合夥人死亡。

5、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宣告。

6、合夥人被開除。

 

Q4、什麼是清算?

 

當合夥期限已滿,或是全體合夥人同意,又或是合夥事業無法再進行下去的時候,合夥可能有會面臨解散的命運。但是法律規定合夥解散後,還必須經過一道清算的程序,也就是合夥財產必須先清償合夥事業對外的一切債務之後,如果有剩餘,個合夥人才能夠照出資額比例要求返還,如果不足清償債務,各合夥人也必須照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