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論是在臉書、Instagram等社交平台,都能看到徵才廣告、貸款需求等許多開出誘人條件的廣告,然而此種廣告大多是詐騙集團為了騙取民眾帳戶所刊登,讓急需用錢的民眾掉入詐騙集團的陷阱中,成為人頭帳戶。
警方在追查詐騙犯罪時,通常僅能找到人頭帳戶的提供者,但卻難以找到真正詐騙源頭,而人頭帳戶的提供者,大多也是受騙的民眾,此時民眾不僅可能會涉及詐欺罪等刑事犯罪,我國亦頒布「告誡處分」的相關規定,即人頭帳戶提供者可能會因此受到告誡處分,而告誡處分是什麼?會產生甚麼影響?本文將詳細為您說明告誡帳戶相關內容、規定。
一、告誡帳戶是什麼
行為人的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法調查後,透過書面告誡之方式,對該帳戶(號)予以告誡處分,該帳戶將受到5年的金融服務限制。
二、告誡處分目的
「告誡處分」是政府為打擊人頭帳戶,與金融機構、虛擬貨幣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訂定相關之規定,藉由告誡資訊的通報機制,以阻斷詐騙集團的金流管道,同時避免犯罪嫌疑人重蹈覆轍,達到保護被害人目的。
三、何種情形會讓自己的帳戶受到告誡處分
如將自己的帳戶隨意交付、提供他人使用,有可能使自己的帳戶成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故對此行為人施以告誡處分,予以警示,遏阻行為人再犯。如果同時符合特定行為,可能還會涉及刑事的處罰。
- 將自己的帳戶交付、提供給他人
如果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虛擬資產服務帳號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就會受到告誡處分。例外若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得提供他人使用。
- 同時涉及刑罰情形
若提供、交付帳戶同時,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者,可能會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交付、提供他人使用有期約或收受對價
- 交付、提供之帳戶(號)合計3個以上
- 經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者
四、帳戶受到告誡處分會生怎樣的後果
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會對已開立之帳戶(號),或想要新開立之新帳戶(號),於5年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以下將分別討論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三個不同機構對受告誡處分者帳戶(號)所為的限制。
- 金融機構
- 新金融帳戶
(1) 行為人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開戶之申請。
(2) 行為人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4條情形,應拒絕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3) 其他法規有規定拒絕開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者,依該法規辦理。
- 原金融帳戶
原則上限制帳戶提領、轉帳額度及交易,但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費)、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不列入額度計算。
(1) 轉帳、提領額度限制:
每個帳戶在自動化服務設備(含實體/網路ATM) 每日轉帳(含約定、非約定交易)、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10000元;而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含行動金融卡)額度併計。
(2)禁止電子銀行服務:
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業者等)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3)交易審查:
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金融機構為執行加強行為人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措施,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金融機構得拒絕其交易。
- 原電子支付帳戶額度限制
(1)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30000元為限。
(2)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支付金額,以等值新臺幣10000元為限。
-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
1、開立新帳戶:拒絕申請開立新帳號。
2、原有帳號: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先暫停該帳號全部交易功能,辦理帳號結清後,逕予關閉。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對於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之賣方客戶業務
- 新申請成為賣方客戶
(1)原則:拒絕申請
(2)例外:如於進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之加強盡職調查,認為確實有成為新賣方客戶之必要,得例外給予申請,但仍須受到服務的限制
- 原為賣方客戶的服務限制
(1)行為人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
(2)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簽約成為賣方客戶。
(3)不得提供虛擬帳號服務。
(4)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
(5)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20000元。
(6)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200000元。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會定期清查,如賣方客戶有違反規定的情形,則將儘速結清該帳號後,逕予關閉。
以下是三種機構對受告解處分者所為的限制表格
定義 | 限制 | |||
金融機構 | 1、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指銀行法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2、於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開立之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及劃撥儲金 3、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所定電子支付帳戶 | 新申請帳戶 | 1、行為人的存款帳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拒絕其開戶之申請。 2、行為人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4條所定情形,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3、其他法規規定拒絕開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依該法規辦理。 | |
原本帳戶 | 金融帳戶 | 1、原則:額度、交易管控 (1)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10000元,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額度併計 (2)禁止使用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3)臨櫃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加強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措施,並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如無法提出,得拒絕交易 2、例外:繳交公用事業費用、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 | ||
電子支付帳戶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以30000元為限、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支付,以10000元為限。 | |||
虛擬帳號 | 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註冊之帳號。 | 原有帳號先暫停全部交易功能,結清後,逕予關閉,並拒絕開立新帳號。 | ||
第三方支付 | 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開立之賣方帳號。 | 新申請帳戶 | 原則上拒絕申請,例外認為有申請之必要者及在加強盡職調查後,始得申請,但申請後的帳戶仍會受到限制。 | |
原有帳戶 | 1、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 2、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成為賣方客戶 3、不得提供虛擬帳號服務 4、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 5、每日收款上限為20000元、每月累計收款上限為200000元 |
五、告誡帳戶救濟
告誡處分性質屬於行政處分,所以受到告誡處分時,應先提起訴願,即在「告誡書」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提出「訴願」。如果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告誡處分,將會解除金融服務限制,恢復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使用。如果行為人不服訴願之決定,或訴願機關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則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六、告誡帳戶實施日期
-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現行法為第22條)自112年6月16日起施行
- 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 買賣帳戶(號)、交付3個以上帳戶(號)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以刑罰處之。
(二)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於113年3月1日施行
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現行法為第22條)而受告誡之行為人,新申請、原有帳戶(號)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之暫停、限制、逕予關閉。
帳戶(號)受到告誡處分後,不僅之後申請新帳戶困難,原有帳號金融服務亦會受到限制,且處分時間為5年之久,將造成生活上大大不便。藉由本文提醒民眾在使用社交媒體時應小心謹慎,不要隨意提供、借用個人帳戶給他人,避免誤觸法網。若民眾收到告誡處分書,須盡速在期間內提出救濟,因同時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建議民眾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解決。
本文參考: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