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

想問您是否知道24年前的「葉永鋕事件」?一位外在氣質較陰柔而遭受校園霸凌的少年,因為不敢在下課時間上廁所而總是被迫在上課時提前離開教室如廁,卻在平凡的某天被發現重傷倒臥血泊,後送醫不治死亡…如果他能和大家一起在下課時間自由的活動、不受歧視,也許在意外發生時就能更快的被發現。無論如何,此事件使社會大眾逐漸意識到校園性別事件是不容忽視的,其後更是催生了《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並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建立一個安全友善的校園空間。

然而,究竟何謂「校園性別事件」?如果碰到了應該如何處理?將會產生甚麼效果?不服處理結果又應如何救濟?本文將詳細為您說明。

一、何謂「校園性別事件」?

依本法§3第3款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是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1]之行為。

(二)性騷擾: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行為,而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的條件。

(三)性霸凌:即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行為,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但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即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權勢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注意: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10)

二、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流程

關於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流程,本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中均有明文規範,透過以下簡易表格為您介紹:

階段流程
24小時內:通報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即通報學校權責人員後由其通報「學校主管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事件,得依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

↓(3日內交付性平會、20日內議決是否受理)

議決受理與否

 

※不受理情形:→20日內得申復。(申復流程於後詳述)

①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②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③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若為議決受理者)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成立「調查小組[2]」處理事件。

調查程序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最多得延長二次,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程序中相關事項:

①依法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②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而影響,且應衡酌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差距。

③調查發現事件疑似於不同學校間發生,應個別通知學校進行普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疑似有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查。

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性平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通知結果+申復

 

性平會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調查報告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議處,並將「處理結果[3]」,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處理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行為人若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得向主管機關申復。)

※對處理結果無異議者,則填報教育部性別事件回復填報系統結案。

學校或主管機關收件後組成「申復審議小組[4]」,應於三十日內作成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①申復有理由: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②申復無理由:應於接獲通後30日內提起救濟

↓(結果確定)

教育、追蹤輔導✦行為人:

①執行性平會之處理建議&相關懲處措施。

②命其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

③命其為其他合目的之措施。

✦被害人:

①依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轉介外部相關單位。

②學生因事件受有損害,得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或回復名譽之處分等。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且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二十五年,並定期通報實施追蹤輔導。(性平法§28詳於後述)

三、將產生的效果

(一)對事件當事人之相關處置、措施

依本法§23~§25之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的立場,給予雙方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且對當事人姓名及其他身分資料原則應保密…在處理過程中,應保障當事人受教權或工作權,不得運用不對等權力、地位影響其申請調查之行為…同時,也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主張的權益與救濟途徑,或轉介相關機構處理,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與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等。另外,在事件檢舉人有受侵害可能時,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對於行為人之處分,則規定如下表格:

法源規範內容其他注意事項
性平法§26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

依法自行/移送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

①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後向被害人道歉。

②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③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若受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懲處者,則不須為以上處分)

※情節輕微者,得命其接受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必要處置。

※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改變時,應給予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於命道歉之情形,當事人均為學生時,學校得善用其他輔導策略,促進修復關係

性平法§27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

①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

②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將事件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公布。

※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
性平法§28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

①行為人為學生:轉至其他學校就讀,追蹤輔導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②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追蹤輔導。

※追蹤輔導,原則不得公布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
性平法§29教育人員或其他人員經調查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①有性侵害行為,或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②有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本條所規範係各級學校
性平法§30關於以上情形(§29),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定期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二)民事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處分

→依本法§42,規定了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人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學生」應負相關的損害賠償等責任,呈現於以下表格:

類型行為人請求標的
一般損害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一般損害賠償責任
非財產上損害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賠償相當金額(即慰撫金)
名譽侵害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懲罰性賠償金

(被害人請求+法院酌定)

教師、職員或工友損害額1~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校長損害額3~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三)學校人員違反規定之行政罰鍰

→依本法§43,違反本法相關防治規定者,將分別被處以不同金額之罰鍰,呈現於以下表格:

處罰主體行為態樣罰鍰金額
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①無正當理由未於24小時內通報事件。

②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別事件或教職員違反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

新台幣3萬以上15萬以下
學校、其他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如:不得另設調查機制、對當事人姓名等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等。新台幣1萬以上15萬以下
學校學習環境及資源(如:教學、活動、獎懲、福利及服務)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且學校應依本法訂定防治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等。新台幣1萬以上10萬以下
行為人①行為人受懲處時,依法應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而不配合執行者。

②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依法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

新台幣1萬以上5萬以下
校長、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未依規定執行對行為人應行之懲處或處置;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新台幣1萬以上5萬以下

(四)其他違反本法§22通報規定之懲處

→關於校園性別事件之怠於通報與證據不當處理者,除了前述行政罰鍰外,於本法§44亦規定了人事懲處:

主體行為態樣懲處效果
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①違反通報規定,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②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查證屬實,應依法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證據。查證屬實且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依法辦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以上情形,應依法告發

四、不服處理結果之救濟

(一)申復

本法§37規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應注意申復以一次為限,申復之處理流程為以下圖表:

收到學校/主管機關之處分結果通知

↓(30日內)

書面敘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或向主管機關申復

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屬逕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四十日內完成調查,若發現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之處理結果,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啟「重新調查」,並另組“調查小組

(二)不服申復→提起救濟

本法§39規定,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

2、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5]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3、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注意:救濟須待申復決定作成,始得提起。

五、實際案例分享

本文蒐集以下幾則近期社會中真實發生之校園性別事件,供讀者能更深入了解事件的態樣、產生的後果及性平法中的相關規範運用。

★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依法應自行/移送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性平法§26I)

e.g.新北市某國小導師被控上課時播放色情影片給學生看,且經常在課堂上以不雅字眼辱罵學生…等。校方性別平等委員會對此調查後認定該師性騷擾案成立,教評會也認為其違反教師法等規定,於是決議解聘後陳報新北市教育局獲准。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性平法§22I)

e.g.台北市某高中外聘老師遭校方認定其知悉有女學生反映遭到男師不當碰觸身體,卻未於知悉性騷擾事件24小時內,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22等通報義務,屬於延遲通報,故報請國教署裁罰並移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考量情節輕微,記申誡一次。

→應注意,依性平法§43另有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24小時內通報義務的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將可能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性霸凌:即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行為,對於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但非屬性騷擾者。(性平法§3第3款)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無正當理由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事件,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43I第1款)

★校長、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未依規定執行對行為人應行之懲處或處置;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43V)

e.g.台中市某國中一名男學生因外在氣質而屢遭其他同學不斷對他進行言語上欺凌,嘲諷的內容包含身體外型、父母的職業,甚至在全班面前罵「AIDS GAY!」或是其他肢體霸凌。該名男學生長期在學校被同學霸凌、嘲笑性傾向,多次求助師長無門後選擇從4樓跳下而重傷,然而事件發生後學校僅先通報事件為“校園霸凌”,故校長、老師與其他校方人員後被指控疑似隱匿、延遲通報校園性別案件…。

→依規定,學校處理霸凌事件若發現疑似對他人性傾向、性別特質的貶抑、攻擊等行為,即為「性霸凌」,屬於校園性別事件應移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依性平法、校園性別事件、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等規定,均明確要求學校校長、教師等人員應具備校園霸凌、性別事件之防制意識,並應主動察覺、評估學生人際互動情形,如果知悉霸凌事件,有通報學校的責任,否則遲延通報若情節屬實將有相關懲處。(例如:性平法§43)

六、結語
  以上是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等資訊之介紹,希望透過本文能使讀者們更加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與實際應用,也希望能使有需要的人知道應如何捍衛自身權利,更期許未來能透過逐漸完善的法律措施與行政宣導進一步落實社會性別平等。
※本文參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部性別平等全球資訊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親子天下文章(永遠15歲的玫瑰少年-葉永鋕…)、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網-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自由時報「校園性騷擾」相關新聞。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2]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若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3] 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通知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相關懲處措施詳於後述)

[4]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且應包括性平教育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女性人數比例應占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數二分之一以上。

[5]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