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113年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防範層出不窮的偷拍案件

近年來涉及性隱私、性影像犯罪案件逐漸增多,針對此種犯罪類型,過去多以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刑法之加重誹謗罪、妨害秘密罪等予以處罰,並未訂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對被害人保護明顯不足,故於112年2月8日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及增修「性影像」之定義 (刑法第10條第8項),不僅針對設有「性隱私」明文處罰規定,增加刑罰之正當性,且透過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更能完善對被害人之性隱私、性影像權益之保護

一、性隱私及不實影像之修法緣由

最近因「偷拍」案件頻傳,讓民眾惴惴不安、人心浮動,故在外住宿或如廁時,不免對飯店的設施、裝飾擺設以及公共廁所加以檢查,尤其是檢查視線死角,因此處更容易被安裝針孔,而一旦針孔偷拍或偷錄等性影像流出,將嚴重侵害被害人之隱私與人格權。

除上述偷拍和偷錄之性影像情形外,在多起案件中,也發現有些被害人雖然同意拍攝性影像,但卻未同意對方將該性影像拿去營利、散布、播送等,然一旦性影像被放到網路上後,網路無遠弗屆,影像將難以完全消除,且後續下架的流程暨繁瑣又難以全面掌握,即使下架後,仍有高度流傳風險,因此此舉將嚴重侵害被害人之隱私。除此之外,對於未經被害人同意就拍攝性影像,甚至以強暴等方式拍攝後散布之情形,對被害人之名譽和性隱私將影響更鉅。

不僅真實性影像之散布、流出之情形日益漸增,隨著因科技之發展快速,深度偽造技術愈發成熟,製作不實性影像案件亦層出不窮,例如,網紅小玉將多位名人的臉置換成為色情影片、韓國Deepfake案件等,其利用人工智慧模擬演算和深度偽造技術,製作出擬真性極高、難以辨識真假之不實性影像,而此行為對被害人之侵害不亞於散布真實性影像,此種犯罪行為不但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造成被害人之名譽受損,更是造成被害人難堪與恐懼等身心創傷。

由此可知,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及人格權,打擊侵害性隱私之犯罪行為,故上述的犯罪類型具有處罰之必要,因此促成了本次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的增訂。

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犯罪類型

本次增修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皆屬於告訴乃論罪」,除了上述兩項以外,本章其餘犯罪類型皆屬「非告訴乃論罪」。

以下補充說明,刑事案件可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罪」是指被害人必須在知道犯人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被害人亦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而「非告訴乃論罪」是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仍可以起訴,並交由法院審判,告訴人也不得聲明撤回告訴。

三、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訂定未遂犯之處罰

此次修法在第319條之1、第319條之2、第319條之3犯罪行為態樣中,不僅處罰行為人之既遂行為,同時也訂有未遂犯之處罰,即針對已著手但犯罪行為未發生之行為人加以處罰,例如「正準備偷拍,但還沒拍成」的行為人,亦有構成本章相關罪名之可能。

四、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 相關條例

以下介紹具體例子,不僅能更理解增訂內容,以避免觸法,當面對類似情形時,也能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案例1:偷拍裙底風光(參酌113年度嘉簡字第1013號)

甲男於商場盯上乙女,偷偷站在乙女的旁邊,將身體蹲低並拿智慧型手機,將鏡頭瞄準乙女裙底,由下往上拍攝乙女之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甲男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偷錄他人性影像且散布(參酌113年度中簡字第1674號)

甲男最近迷上直播主乙女,而乙女直播的平臺設有防竊錄程式,且明文規定禁止會員私下竊錄直播內容,甲男明知道該規定,仍使用手機內建之螢幕錄製功能,錄下乙女在直播平臺全裸性交之視訊內容,錄製後,將直播內容影片用line傳送給好朋友丙男,與丙男分享。甲男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及第319條之3第2項散布未經他人同意攝錄之性影像

案例3:脅迫拍攝性影像(參酌112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甲男因不滿乙女於分手後隨即另交新男友,於是攜帶美工刀,強行闖入乙女的住處,出示美工刀脅迫乙女脫下全身衣物、露出身體隱私部位,並違反乙女意願脅迫性交,同時拿起手機錄下兩人性行為之過程,由此可知,甲男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4:同意拍攝性影像不代表同意散布(參酌113年度審訴字第759號)

甲男與乙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於交往期間,乙女經甲男同意而拍攝雙方發生性行為過程之影像,之後乙女不滿甲男與其分手,在未經過甲男的同意下,將二人性行為之影片放到line的群組,乙女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9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刑法修正條文

以下為刑法之增修條文:

第10條(性影像)

8「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即刑法性交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第 319-1 條(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

  1.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2 條(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

  1.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3 條(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1.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4 條(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1.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第 319-5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9-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五、公佈、施行日期及新舊法適用原則

(一)公布日期112年2月8日增訂公布「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

(二)施行日期自112年2月10日起施行。

(三)新、舊法適用原則:若行為係於112年2月10日前作成,則應適用修正前的法律;若於112年2月10日後作成,則應適用修正後的法律;然若行為是在112年2月10日前作成,而修法後的法律對行為人較為有利,則會適用修法後的法律。

例如甲男於112年1月5日用手機偷錄下乙女之沐浴畫面,於112年6月13日開庭審理,審理結果為甲男的行為同時構成第315條之1妨害他人秘密罪及第319條之1第一項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然因甲男為偷錄行為後,刑法才於同年2月10日施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及修正第10條條文。刑法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科刑之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於修正後則應改論以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妨害性隱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之規定對甲男較有利,所以甲男本次犯罪行為,應適用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