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妨害秩序罪?
妨害秩序罪有些人可能誤稱為妨礙秩序罪,妨害秩序罪意旨在保護公共秩序安寧。立法者認為,隨著科技進步,透過社群通訊軟體(例如LINE、FACE BOOK、網路直播等)使一般人容易在短時間內得以串連多數人聚集,屬於流動性高,且檢警單位不易事先預防,容易產稱大規模危害或傷及無辜的事件。因此有立法規範及處罰的必要。
- 刑法第149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二、常見違反妨害秩序罪的情形
之前有當事人來問,說自己只是陪朋友過去協商債務問題,誰知道去了其中有人突然砸了對方的車,演變成雙方互毆,但是自己都沒有動手,怎麼還收到地檢署妨礙秩序罪(正確應是妨害秩序罪)的通知單?此種情形很明顯就是構成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 有些人有疑問,只是砸車沒有打人的話也會構成嗎?答案是:會。法條只規定施強暴脅迫,並沒有規定要傷害他人。
- 還有人問,我只是在場看,並沒有跟著動手,這樣也會構成嗎?答案是:也會。法條規定在場助勢之人也會構成,什麼是在場助勢呢?例如在旁邊喊加油啊!打他!打得好!之類的。或是什麼也沒說,但聚集一群人也會給公眾產生心理上壓力,也構成助勢之效。
- 在半夜沒有人的公園發生,也會構成嗎?答案是:會。法條規定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沒有限制以現在有其他路人在場為必要。意思是公園現在沒有人,但隨時都可能有其他路人經過,在場聚眾施強暴脅迫的話很可能會影響到其他人安危。
三、觸犯妨害秩序罪的刑責?
妨害秩序罪區分「在場助勢」、「下手實施」、「首謀」幾種身分,有不一樣的刑責。所謂首謀白話文就是所謂的「主揪」,邀集大家前往聚集及施強暴脅迫的人。而「在場助勢」及「下手實施」應該從字面上來說很好分辨。
- 首謀及下手實施,可以判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場助勢之人,可以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注意如果有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或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這兩種情形之一者,還會加重1/2的刑責。例如砸車通常應該不會赤手空拳吧?如果帶了球棒、鐵棍等物品,就會被認為攜帶凶器,而加重其刑。如果是有下手實施,刑度是從6個月起跳,再加上攜帶凶器的話,很容易判刑就會超過6個月,只要超過6個月就會導致無法易科罰金,因此建議委託律師幫忙辯護。
四、妨害秩序罪可以和解嗎?
妨害秩序罪是在保護公眾秩序安寧,並非保護特定人,所以屬於公訴罪。公訴罪的意思就是檢警知道有犯罪情事就要進行偵辦,不需要被害人進行提告。即使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檢察官依法還是要進行偵辦決定是否起訴,法院也得開庭審理決定是否判刑。因此妨害秩序罪可以和解,但是和解不等於一定沒事。一般還是要仰賴律師判斷訴訟策略為何,來決定是否和解、怎麼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