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起訴要提再議,再議狀費用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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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了解 再議狀費用,需先知道什麼狀況下會需要提再議?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的意思就是檢察官認為被告不構成犯罪,而緩起訴則是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節輕微,只要一定期間內不要再犯罪就不會有刑責),如果告訴人對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送原檢察署,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請求撤銷原本的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並發回地檢署重新調查。簡單說再議就是請求上級法院檢察署就告訴的案件重新再為審查,以決定是否被告構成犯罪。

二、要了解 再議狀費用 怎麼算,還要了解再議程序為何

要了解再議狀費用怎麼算,就必須先了解一下再議的流程是什麼,首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其中「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就是所謂的「再議狀」,意思就是書狀內必須說明「原檢察官在偵辦時有何未調查清楚的地方」,且需要具體指出,如果只是單單說「檢察官不公、偏袒被告」、「不起訴處分沒有道理」,這樣的內容是絕對會被駁回的。又如果提出的說法與當初在偵查程序中相同,也會被認為已經過原檢察官的調查,並沒有任何未調查清楚的地方,同樣的這樣的再議也會被駁回。因此我們一般才會建議,再議的提出最好經由律師,就訴訟策略重新審視,提出與告訴時不同的法律論點,此才有可能提高再議成功的機率。

三、除了 再議狀費用 ,還有沒有其他費用?

(1) 再議狀費用通常是指單一一份書狀的費用,而金額多少,通常牽涉案件複雜程度、時間緊急程度等等,案件越複雜、時間越急迫,那當然再議狀費用就會越高。因為目前法律規定,再議提出的時間為「十天」,這個十天是從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就開始計算,且週末六日或國定假日也會計算在內,因此如果告訴人拖到期限前二三天才來找律師處理,就會嚴重壓縮到律師的作業時間,白話說律師就要加班來幫你處理,因此費用就會較高。
(2) 除了再議狀費用還會有其他費用嗎?再議狀提出之後,地檢署或高檢署有可能再為要求補充證據資料或是說明,等於要求告訴人再次用書狀表明,如果此時還需要律師再代寫書狀,那律師就會另外再收費。或是律師幫告訴人提出再議狀後,告訴人又發現有其他事證、說詞需要補充,還要律師再為具狀送地檢署或高檢署,此時也是會需要再次收費。因此有些律師會以「再議整個程序」來做一次收費,再議程序中不論幾份書狀、諮詢都包含在費用內,告訴人可以依據自身需求來選擇。
(3) 又除了再議狀費用或補充狀費用,還有沒有其他費用呢?再議如果通過,案件會發回地檢署分給地檢署的其他檢察官繼續偵查,等同原本的告訴程序,檢察官一樣會傳喚告訴人、被告、證人到庭訊問,此時告訴人也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陪同出庭或是具狀說明等等,當然此時委託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律師也會另外收費。但此部分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委託律師,告訴人可以依據自己需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