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違法逮捕驗尿,立刻安排桃園律師前往分局進行處理,委託桃園律師成功獲釋

遭受違法逮捕驗尿,立刻安排 桃園律師 前往分局進行處理,委託桃園律師成功獲釋

標籤: 桃園律師 、 桃園法律諮詢

  • 委託人:曹先生
  • 地點:桃園
  • 諮詢管道:Google 搜尋 桃園律師
  • 案件類型:遭受違法逮捕、被要求驗尿
  • 本案結果:成功獲得釋放

 本案事實經過:

曹先生去年年底與女友投宿在桃園某家汽車旅館,不料半夜突然有人敲門,自稱是員警認為有必要進屋搜索,曹先生不明就裡才剛開門想查看,四五個員警就直接衝入房內,開始翻箱倒櫃並掏翻曹先生與女友的隨身物品,後來在曹先生女友的包內翻出一個小塑膠袋內裡有些許粉末殘留,員警一口咬定這是安非他命的殘留,要求曹先生與女友二人必須跟他們一起回分局配合調查。曹先生女友聲稱這只是用來裝平時自己服用的安眠藥,並非毒品安非他命。曹先生拗不過員警一再要求,只能同女友先行配合員警前去分局,原本以為只要把事情說清楚就沒事,沒想到一到分局員警又要求兩人要進行「驗尿」。曹先生覺得實在莫名其妙,也覺得自己的權益似乎有被侵害之虞。因事發於桃園,曹先生立刻上網Google 搜尋 桃園律師 ,因而找到輕鬆問法律諮詢網,線上法務人員了解案情後,立刻安排 桃園律師 前往分局進行處理。

 輕鬆問桃園律師團隊訴訟策略—要求進行提審,主張違法逮捕

曹先生透過Google 搜尋 桃園律師,找到輕鬆問法律諮詢網後,團隊法務人員立刻安排 桃園律師 前往處理,律師一到分局便先向曹先生了解事情來龍去脈,發現警方並沒有持有法官核發的搜索票,當時進房間也沒有獲得曹先生的同意,律師認定這是屬於違法的搜索逮捕,立即向員警表明要向法院聲請提審,所謂提審就是由法官來審理、認定警方的搜索逮捕是否合法,如果被認定不合法,依法警方就必須馬上釋放當事人。提審程序中,律師先是向法官說明清楚緣由,並強調警方既沒有持有合法的搜索票,也沒有獲得當事人曹先生的同意,這樣的搜索必然是違法。

 本案最終結果:

因曹先生案件事發於桃園,曹先生透過上網Google 搜尋 桃園律師 ,找上輕鬆問法律諮詢團隊,團隊法務人員立即安排 桃園律師 前往處理。提審程序中,法官一一檢視律師所提出的論點,最後認定警方這次的搜索逮捕確實不合法,警方應該立即釋放曹先生與其女友二人,更不可要求其二人進行驗尿等程序。曹先生與女友二人經過一番折騰總算是平安離開警局。事後曹先生慶幸當初有上網Google 搜尋 桃園律師 ,獲得輕鬆問法律團隊中 桃園律師 的協助,才不至於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本案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131-1條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提審法

第9條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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