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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件
只是拍拍照也違法?淺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文章發布日期:
2020-06-22
只是拍拍照也違法?
淺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art1
日前19歲的大學生小軒在網路遊戲中結識了年僅15歲的國中生小婷,兩人在遊戲中互稱公婆,除了一起上線打遊戲之外,兩人還私下交換了Line以便隨時聊天,不久後血氣方剛的小軒提出了請小婷拍攝私密照給他的請求,小婷禁不住小軒一再哀求最後還是拍攝了多張私密照,透過Line傳送給小軒。沒多久小婷父母發現小婷生活作息有異,看見了小婷手機的訊息,才驚覺小婷已拍攝了多張私密照給網友,憤而報警處理。之後小軒接到警方通知,說他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小軒才驚覺只是拍拍照也有可能觸法?
2017元月起上路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將涉及「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案件中的兒少,增至性剝削被害人之列, 短短2年多來,網路性剝削占所有兒少性剝削案件量的比例已逼近5成大關。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規定
小軒的行為已經可能涉及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上開規定刑責最重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再加上有營利意圖的話,刑責又可再加重,對於誤觸法網的年輕人來說,如果被判刑入監,可說是一輩子就毀了,因此不可不慎!建議若不幸遭遇此類案件,一定要找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協助,依據個案狀況擬出最有利的訴訟策略,才有辦法將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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