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件被羈押成功交保

【 羈押 成功案例 】販毒案件被羈押成功交保

標籤: 羈押 、 販毒案件

  • 委託人:江先生
  • 地點:苗栗
  • 案件類型:毒品、販賣毒品 、 羈押
  • 本案結果:順利交保

本案事實經過:

江先生經由朋友介紹認識一名藥頭進而從事毒品買賣工作,初期小試身手嚐到甜頭後,江先生為了金盆洗手想要在最後奮力一搏,沒想到在一次的車禍當中被警察發現江先生車上有大量的毒品,也因此被帶去地檢署做筆錄,因江先生持有大量毒品所以檢察官聲請 羈押禁見 獲准,江先生家人知道狀況後著急不已,緊急來電尋求專業毒品律師協助處理。

 輕鬆問律師團隊訴訟策略—先爭取交保停止羈押

何謂羈押 呢? 「 羈押 」跟「坐牢」真的是兩件不同的事,以多少錢交保而免羈押不代表無罪、沒事了,因為法院根本還沒進行實體判決。但是檢察官在調查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的有犯罪,是需要時間的。檢察官調查、法院審理都是需要時間,不是三兩天就可以完成。「 羈押 」,就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怕他在檢察官偵查到一半、或法院審理到一半,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例如逃亡、串供、滅證),才會先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確保證據、證人不會被影響,被告不會逃亡而無法審判。
因此羈押的要件包括:「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羈押必要」。例如什麼狀況呢?法院如為嫌疑人可能會「逃亡」、「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等狀況,才能羈押。

然而何謂「交保」?交保的目的就是希望確保刑事追訴、審判與執行都能實現,可是要怎麼確保實現?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付「保證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碰到要繳交保證金的事情,透過這樣得擔保來避免大家不遵守契約的規定。而交保也是如此,只要你乖乖的不要亂跑,並且都很配合法院,那這筆錢不論是「億」還是「萬」,我們都會還給你。但如果你不乖,就會沒收。

 本案最終結果:

江先生的家屬委託輕鬆問律師團隊幫忙處理,因為江先生目前是被羈押禁見的狀況,律師先至看守所會面江先生,了解案情,再經過本團隊仔細研究江先生的案件之後,律師以檢察官所提出的事證及理由,不足以認定被告有逃亡、串供、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況且被告都已認罪,若以具保方式,即足以確保後續的追訴、審判及執行,來向法院提出具保停押的聲請,成功讓法院裁定交保。

 本案相關法條: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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