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幫助詐欺 】暑假時透過朋友介紹一份高薪打工,結果竟然是當『 詐騙車手 』
標籤: 詐騙車手 、 幫助詐欺
- 委託人:陳先生
- 地點:南投
- 案件類型:詐欺 、 幫助詐欺 、 詐騙車手
- 本案結果:減刑
本案事實經過:
20歲的陳先生是大學生,暑假時透過朋友介紹一份高薪打工,結果竟然是當『 詐騙車手 』幫助詐欺,前晚開車遇臨檢,在車上被搜出大量存摺、提款卡,光上個月就受指示到ATM提領贓款5次,得手贓款估計超過40萬,這次被查獲,除可能面臨詐欺罪刑責外還有可能被判處強制工作,更會遭被害人民事求償受害全額,陳先生的父母著急不已,緊急來電尋求專業詐欺案件律師協助處理。
輕鬆問律師團隊訴訟策略—全面爭取減刑
何謂詐欺車手所負責任呢? 詐騙集團車手雖僅負責把風、提款,沒有實施詐術的行為,但是就整個詐欺取財的犯罪行為都是必要的貢獻,仍會成立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若為三人以上犯之,更會成立加重詐欺。
車手會成立幾個詐欺罪罪名呢?修法將連續犯、常業犯廢除後改為一罪一罰,犯罪行為人在客觀上逐次實行犯罪行為,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侵害數個同性質的刑法上權益,在刑法評價上,每次行為各具獨立性均可獨立成罪,換言之,如果詐欺行為有20個,不再論以一罪,而是成立20個詐欺罪。但在『 詐騙車手 』提領贓款案件中,一罪一罰罪數的認定並非以車手提領款項次數計算罪數,而是依加入集團期間該集團所有詐騙的次數計算,不過若是同一天同一人被騙二次,則只算一次。
本案最終結果:
陳先生及家人委託輕鬆問律師團隊幫忙處理刑事一審,雖然在偵查中被起訴,審判中經過專業律師團隊在訴訟中告知審判長因陳先生年輕識淺而受誘惑犯案,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不可寬恕,且目前大學課業尚未完成,又已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也同意給他緩刑,讓他繼續升學,如果令他短期入獄,將不利改過遷善,據此宣告緩刑,免除入獄,可繼續學業,也可以繼續在外工作養家,獲得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案相關法條:
-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