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再議、交付審判制度
- 什麼是再議?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或 緩起訴 處分書(不起訴的意思就是檢察官認為被告不構成犯罪,而 緩起訴 則是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節輕微,只要被告一定期間內不要再犯罪就不會有刑責),如果告訴人對上開結果不服,可以在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送原檢察署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撤銷不起訴、緩起訴,以糾正原本不當的處分。簡單說再議就是請求上級法院檢察署就告訴的案件重新再為審查,以決定是否被告構成犯罪。
原檢察官對該不起訴、 緩起訴 或 撤銷緩起訴處分 有自我審查的機會,所以原檢察官如認為再議有理由,就可以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若原檢察官認為再議無理由,應維持原本的處分時,才提出意見及將該案卷證陳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核。
- 再議一定要請律師嗎?
原則上法律沒有規定提出再議一定要委託律師辦理,然而在告訴階段沒有委託律師的情況下,最後檢察官作出不起訴( 緩起訴 )處分,就代表告訴人提出的事證跟說詞沒有辦法成功說服檢察官起訴被告,因此如若告訴人依然自行提出再議,同樣的內容怎麼能說服檢察官呢?因此強烈建議提出再議務必委由專業律師,就訴訟策略重新審視,提出與告訴時不同的法律論點,此才有可能提高再議成功的機率!
- 如果再議還是被駁回怎麼辦?
告訴人對於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其再議聲請之處分不服時,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並聲請交付審判。如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即等同於檢察官將被告起訴),整起案件正式進入訴訟審理。
交付審判是將原本受到不起訴或 緩起訴 處分的被告交給法院審理其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因此聲請交付審判是屬於告訴人的權利,也是最後一次將被告送上法庭的機會。(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提出交付審判,案件不起訴( 緩起訴 )就會確定,簡單說告訴人就沒有再次提告的機會)
- 交付審判一定要請律師嗎?
是的,目前法律規定提出交付審判一定要委由律師辦理,否則將會因為程序不符合規定而遭駁回。因此想提出交付審判,請務必委由專業律師辦理。
簡單說,提告除了使被告獲得法律制裁外,也影響告訴人能否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因為必須被告被起訴,才能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如若不起訴,則無法提出,像是常見被害人被詐欺的案件,如果被告不起訴,被害人只能自行向民事庭提出民事訴訟,不但需繳納高額裁判費,民事庭的法官也容易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影響,而做出不利被害人的判決。
因此建議受害者在最初提告時就應先找律師協助,否則常見當事人在提告階段自己過度自信,卻因為不熟悉法律規定,提出的事證與說詞無法成功說服檢察官,一路經過不起訴、再議駁回等等,此時案件已經經過不少檢察官與檢察長的審核,若要靠交付審判翻盤,機率可以說微小很多。因此,在成功率相對大的告訴階段就把錢花在刀口上,請律師整理案情、擬定有利的訴訟策略,才不會走太多冤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