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 詐騙集團 ,除了被判處詐欺罪之外,往往還會違反 洗錢防制法 ,這是為什麼呢?按 洗錢防制法 之立法目的,係在防制洗錢,打擊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與制止特定犯罪所得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而掩飾或切斷犯罪所得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以躲避查緝。 詐騙集團 騙取被害人所獲得的不法所得,便要透過許多方式轉換成合法資金。
根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洗錢的定義為:
-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台灣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詐騙手法也不斷翻新,人民不堪其擾,但你知道「傻傻被騙」本身也可能會涉及幫助詐欺兼洗錢嗎? 洗錢防制法 修法擴大打擊範圍,洗錢行為態樣包含了「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等,所以參與 詐騙集團 很容易在不知不覺間,也構成違反洗錢防制法。若是您遇到相關案件,切記一定要找專業律師處理,才不至於讓案情失控,後悔莫及。
參考法條
- 洗錢防制法 第1條: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
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 洗錢防制法 第15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
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